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區美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區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區美華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