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98號上訴人 薛健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珅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