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弘暄眼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國陽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