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1號債權人 周庭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淑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加計利息之明細及計算方式,與催討行政手續費之請求依據,否則請撤回上揭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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