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564號債權人天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賢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雲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之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若無法釋明請具狀改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