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10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秋財選任辯護人王俊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349號、99年度偵字第733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智文書記官洪菘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許秋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秋財係設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功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功順公司)之依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明知功順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至96年3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4年11月至96年6月間),與泊昀有限公司、國雙實業有限公司鴻吉營造有限公司五零捌事業有限公司旭呈營造有限公司之間,並無交易事實,竟透過記帳業者 余淑珍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8年9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33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余淑珍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6月3日以98年度上訴第2559號駁回上訴在案)自饒玉麟犯罪集團,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再交由余淑珍,據以申報功順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功順公司即以上開不正當方法逃漏所應繳納之稅捐,詳如附表所示。
三、處罰條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許秋財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
公布,增列第2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即明定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代罰對象。而本件被告係功順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則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成立該罪,本件據以科處被告罪刑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既未修正,就此應無法律變更可言,應逕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處。
㈡被告已依照其與公訴人協商之內容,於100年8月17日前匯款
新臺幣6萬元至公訴人指定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辦經費專戶,有其提出之彰化銀行100年8月5日匯款回條聯1紙在卷可憑。
㈢按「結算申報書」上雖有不實記載,惟因該項書表係申報稅
捐所必須附帶填寫者,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是尚難認被告透過記帳業者余淑珍作成結算申報書並持以申報,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加以行使,並不另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授權余淑珍將此等無實際交易之進項憑
證登載入功順公司之帳冊內」,而認被告尚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記載帳冊罪嫌。惟遍查全卷並無起訴書所指之該帳冊,且經本院詢問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關於被告本案申報時有無檢附功順公司之帳冊,亦獲回覆:僅有被告事後申請復查時所提供更正過之帳冊,申報時並無檢附帳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憑,是此部分顯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然因公訴人主張此部分與被告經起訴成罪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
書記官洪菘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附表:功順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明細表┌──┬─────┬─────┬──────┬─────┬─────┐│編號│發票來源公│申報時間│發票時間│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司│││(新臺幣)│額(新臺幣)│├──┼─────┼─────┼──────┼─────┼─────┤│1│鴻吉營造有│96年1月15│95年11月5日│240,000元│12,000元│││限公司(共│日前(申報├──────┼─────┼─────┤││7張)│95年11、12│95年11月13日│150,000元│7,500元││││月份營業稅├──────┼─────┼─────┤│││)│95年11月15日│100,000元│5,000元││││├──────┼─────┼─────┤││││95年12月1日│105,000元│5,250元││││├──────┼─────┼─────┤││││95年12月15日│200,000元│10,000元││││├──────┼─────┼─────┤││││95年12月15日│360,000元│18,000元││││├──────┼─────┼─────┤││││95年12月15日│145,000元│7,250元││││├──────┼─────┼─────┤││││││小計│││││││65,000元││││││││├──┼─────┼─────┼──────┼─────┼─────┤│2│五零捌事業│96年1月15│95年11月1日│80,000元│4,000元│││有限公司(│日前(申報├──────┼─────┼─────┤││共6張)│95年11、12│95年11月2日│338,000元│16,900元││││月份營業稅├──────┼─────┼─────┤│││)│95年11月2日│25,000元│1,250元││││├──────┼─────┼─────┤││││95年11月5日│736,988元│36,849元││││├──────┼─────┼─────┤││││95年11月15日│990,000元│49,500元││││├──────┼─────┼─────┤││││95年12月31日│530,000元│26,500元││││├──────┼─────┼─────┤││││││小計│││││││134,999元││││││││├──┼─────┼─────┼──────┼─────┼─────┤│3│國雙實業有│96年3月15│96年1月8日│368,500元│18,425元│││限公司(共│日前(申報├──────┼─────┼─────┤││2張)│96年1、2月│96年2月2日│352,400元│17,620元││││份營業稅)├──────┼─────┼─────┤││││││小計│││││││36,045元│├──┼─────┼─────┼──────┼─────┼─────┤│4│旭呈營造有│96年3月15│96年1月3日│241,500元│12,075元│││限公司(共│日前(申報├──────┼─────┼─────┤││6張)│96年1、2月│96年1月10日│268,500元│13,425元││││份營業稅)├──────┼─────┼─────┤││││96年1月15日│269,000元│13,450元││││├──────┼─────┼─────┤││││96年1月22日│278,900元│13,945元││││├──────┼─────┼─────┤││││96年2月1日│245,000元│12,250元││││├──────┼─────┼─────┤││││96年2月5日│226,200元│11,310元││││├──────┼─────┼─────┤││││││小計│││││││76,455元││││││││├──┼─────┼─────┼──────┼─────┼─────┤│5│泊昀有限公│96年5月15│96年3月2日│607,000元│30,350元│││司(共3張│日前(申報├──────┼─────┼─────┤││)│96年3、4月│96年3月5日│1,645,000│82,250元││││份營業稅)││元│││││├──────┼─────┼─────┤││││96年3月6日│848,000元│42,400元││││├──────┼─────┼─────┤││││││小計│││││││155,000元││││││││├──┼─────┼─────┼──────┼─────┼─────┤││總計24張發││││總計逃漏營│││票││││業稅額│││││││467,499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中區│││││││國稅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為│││││││2,337,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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