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91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宛宜 被告 彭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定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38頁、第27頁)之約定,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12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帳務編
號:0000000000000000),此有信用卡申請書與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37頁至第38頁)可稽。惟被告自107年6月2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上開信用卡申請書與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迄今尚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計息本金、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下同)1633元暨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700元等,合計3萬3001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
㈡被告於106年5月10日向原告申請卡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此有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1頁)可稽。惟被告自107年6月2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5所示之計息本金、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407元暨月付金利息5102元等,合計46萬6733元及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5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
㈢另:
⑴依上開信用卡申請書與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被告(即持
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依約應給付原告前述信用卡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且原告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得於最高利率範圍內通知調整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此觀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見本院卷第37頁)自明。
⑵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3條約定:「…如債務到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約定年利率計算遲延利息。」㈣另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之修正「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倘原告請求為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債權即依上開銀行法之規定辦理之。
㈤綜上所述,爰依上開信用卡契約與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請求金額附表1紙、信用卡申請書1份、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1份、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2份、電腦帳務資料2份、花旗享樂生活卡月結單9份、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7份、信用貸款PCL查詢畫面即撥款系統畫面資料1份等件(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8頁、第61頁至第95頁、第109頁至第
163頁)為證,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信用卡契約與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
┌──┬────┬─────┬─────┬──────┬────────┬───────────┐│編號│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利率│利息請求期間│其他事項││││(新臺幣)│(新臺幣)│(週年利率)│(民國年/月/日)││├──┼────┼─────┼─────┼──────┼────────┼───────────┤│1│││2,765│13.79%│自107/9/3起│左列請求金額33,001元尚│││││││至清償日止│含:│├──┤│├─────┼──────┼────────┤⑴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2│VISA│33,001│20,044│14.79%│自107/9/3起│幣1,633元。│││信用卡││││至清償日止│⑵手續費/費用/違約金│├──┤│├─────┼──────┼────────┤新臺幣1,700元。││3│││6,859│15.00%│自107/9/3起│⑶左列計息本金2,765元│││││││至清償日止│、20,044元、6,859元││││││││。│├──┼────┼─────┼─────┼──────┼────────┼───────────┤│4│││409,000│2.68%│自107/9/3起│左列請求金額466,733元│││滿福貸││││至清償日止│尚含:│├──┤信用貸款│466,733├─────┼──────┼────────┤⑴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5│││57,733│4.99%│自107/9/3起│幣2,407元。│││││││至清償日止│⑵月付金利息新臺幣5,││││││││102元。││││││││⑶左列計息本金409,000││││││││元、50,224元。│││││││││├──┴────┴─────┼─────┴──────┴────────┴───────────┘│請求金額合計:5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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