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春錦 被告 王美賢
(已歿) 林品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美賢、林品萱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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