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楊淑芳 被告 李忠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林政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阮宏志 賴俊廷 李煥暉 許銓誠 陳鈺欣 林嘉誠 劉坤輝 黃黌仁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林潔怡 許育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就本件被告 林志偉洪幸汝張孝瑋李俊村 之部份,因其涉犯詐欺等案件,尚未判決,將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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