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11號附民原告 李香玲 附民被告 莊煥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煥達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即關於原告李香玲部分,被告莊煥達尚未加入該詐欺集團),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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