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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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12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
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