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叡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趙銘峰 告訴被告潘叡麟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趙銘峰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貽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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