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Blueendless隨身硬碟」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雅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被告與告訴人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而以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Blueendless隨身硬碟1個,俱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雅婷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經告訴後,因與告訴人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偵字第4257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上開案件扣得Blueendless隨身硬碟1個,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鑑識證明書】各1份、專屬授權書2份、盜版硬碟內容擷圖2張、入出國移民法規-第1堂、第22堂及錄影檔擷圖10張、行政法(含概要)第1堂、第46堂及錄影檔擷圖10張等物附卷可憑(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31至35頁、第55至73頁)。惟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乃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