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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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聲請人 李冠億 (原名: 李宗一 )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5號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19日上午11時整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有西元2008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一輛,因年分已久,已無殘值,堪認並無清算實益,並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10年9月14日新北院賢110司執消債清竹消字第148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48號清算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李冠億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普通重型機車1輛西元2008年出廠,牌號278-D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