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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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柒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淑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為0.2885公克,驗餘量為0.2871公克)經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中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87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