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2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2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10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8之八罪,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83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
9、10,經本院98年度審交訴緝字第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