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匆促入所,家中一切老小尚未安頓妥當,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返家安頓家中老小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九號),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而被告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將其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已執行中,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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