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聲請人 許正義 住○○市○○區○○路000號
代理人 蘇暉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按「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聲請人應提出填載完成之債權人清冊【相關書狀範例請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債務清理下載】。
(二)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為為何?每月約可領得工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許蔡○○扶養費4,400元,且扶養義務人為3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五)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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