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83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偌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莊偌希之正確住址為何?
二、債務人莊偌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