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8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文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范文瑞可送達之住居所地址。

二、內容清楚之現金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范文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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