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0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秀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55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法律之適用:㈠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調查,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㈡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秀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 李春來 達成調解、當庭給付賠償金額完畢,告訴人並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07年10月1日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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