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文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3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文龍基於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26日下午4、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4樓之1住處內,先以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號前盤查查獲,經其同意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之殘渣袋1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人以被告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與本院受理之107年度審訴字第985號乙案(下稱「另案」),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惟查,前揭「另案」業於10
7年8月20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07年9月19日宣判,此經本院調閱該「另案」全卷查核無訛,但此追加起訴之案件係遲至107年9月17日始繫屬本院,有加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7日桃檢坤岡107毒偵3583字第089971號函文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