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林聖傑

蔡淯丞

李岳橙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576、1147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

法官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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