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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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葉致仁 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珠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㈢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6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並於103年5月7日增加如附表㈢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物,且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亦因共有物分割,抵押權轉載於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上開變更設定均登記在案;又於105年6月7日權利價值變更為
1億2仟400萬元,亦經變更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①邀同第三人李珠滿、 殷家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5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3年5月30日起至123年5月30日止,前二年按月以15萬元償還本息,第三年起按月平均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②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
1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6月3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③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9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3月25日起至110年3月24日止,及自105年3月25日起至106年3月24日止按月付息,另自
106年3月24日起至110年3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④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
6月6日起至110年6月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⑤於105年6月8日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簽定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並與渠等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2,500萬元,到期日為106年3月1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⑥於105年
6月15日,與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450萬元,到期日為106年3月1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⑦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414,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6月3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及自105年6月30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06年6月3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⑧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
7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12月8日起至110年12月8日止,及自105年12月8日起至106年12月8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06年12月8日起至110年12月8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12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31,695,0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㈠: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前進││544│田│0│17│74.00│全部││├──┼───┼────┼──┼──┼───┼─┼──┼──┼────┼───┼─────┤│002│屏東縣│屏東市│前進││545│田│0│28│77.00│全部││└──┴───┴────┴──┴──┴───┴─┴──┴──┴────┴───┴─────┘┌────────────────────────────────────────────────┐│附表㈡: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前進││544││0│16│20.00│全部│因分割增加地號:54│││││││││││││4之1至544之3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544-4地號│├──┼───┼────┼──┼──┼───┼─┼──┼──┼────┼───┼─────────┤│002│屏東縣│屏東市│前進││544-4││0│1│54.00│全部│分割自544地號│├──┼───┼────┼──┼──┼───┼─┼──┼──┼────┼───┼─────────┤│003│屏東縣│屏東市│前進││545││0│17│15.00│全部│因分割增加地號:54│││││││││││││5之1至545之2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545-3地號│├──┼───┼────┼──┼──┼───┼─┼──┼──┼────┼───┼─────────┤│004│屏東縣│屏東市│前進││545-3││0│11│62.00│全部│分割自545地號│└──┴───┴────┴──┴──┴───┴─┴──┴──┴────┴───┴─────────┘┌──────────────────────────────────────────────────────────┐│附表㈢(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3│和生路3段720號│屏東市○○段54│鋼骨構造、│一層1899.64,總面積189││全部││││││4、545地號│一層樓房│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