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延福 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其中第1至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0元,第37至72期每期清償6,000元,總清償金額360,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62%。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司執消債更3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目前於善星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大貨車駕駛員,負
責清運廢土與垃圾,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5,200元,有個人薪資單、在職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惟尚須扣除勞保費282元、健保費400元,爰以24,518元【計算式:00000-000-000=24518】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甲○○共同育有2名子女張○鈞(85年5月
生)、張○翔(00年00月生),有戶籍謄本可稽。經查:張○翔現尚未成年,其於102至104年間均無任何所得及財產,有其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張○翔顯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按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5,724元【計算式:11448÷2=5724,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2,000元。其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全家與雙親共同居住於債務人之父張○兆名下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號房屋,因張○兆有視障,平日生活須專人照料,因債務人無暇照顧,多由其配偶甲○○負責照料張○兆。因此甲○○目前未有工作,亦有受其扶養之必要,並提出張○兆之殘障手冊為證,債務人所陳應可採信。且經本院查詢甲○○於10
2至104年間均無任何工作所得資料,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據,按其收入顯難負擔自己生活費用或分擔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故債務人主張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須負擔其配偶甲○○及未成年子女張○翔之扶養費用9,000元【計算式:7000+2000=9000】,既未逾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之金額,即屬合理,爰以每月9,000元列計其應負擔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且於張○翔成年後債務人即無須再負擔其扶養費用,爰於第37至72期每期增加2,000元之清償金額,即每期可清償6,000元。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總計11,48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其數額僅達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適當可採。
㈢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債
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現為16,765元。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782,061元【計算式:16765+24518×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負擔之扶養費及個人必需生活費用共1,400,
256元【計算式:7000×72+2000×36+11448×72=0000
000】,所剩381,80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81805】,僅須以其中10分之9即343,625元【計算式:381805×9/10=343625】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之清償總額為360,000元,已較343,625元高出16,375元,自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36期,每期(月)清償金額4,000元││第37至72期,每期(月)清償金額6,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4.62%││5.債務總金額:7,787,162元。││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36期│第37至72期│6年清償總│││││每期金額│每期金額│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96,805│152│229│13,716│││股份有限公司│││││├──┼────────┼─────┼─────┼─────┼─────┤│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392,588│202│302│18,144│││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85,859│301│451│27,072│││股份有限公司│││││├──┼────────┼─────┼─────┼─────┼─────┤│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173,224│89│134│8,028│││有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1,698│16│25│1,476│││股份有限公司│││││├──┼────────┼─────┼─────┼─────┼─────┤│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616,934│317│475│28,512│││有限公司│││││├──┼────────┼─────┼─────┼─────┼─────┤│7│台新國際銀行股份│89,697│46│69│4,140│││有限公司│││││├──┼────────┼─────┼─────┼─────┼─────┤│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757,289│389│584│35,028│││有限公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92,297│1,537│2,306│138,348│││股份有限公司│││││├──┼────────┼─────┼─────┼─────┼─────┤│10│金陽信資產管理股│531,382│273│409│24,552│││份有限公司│││││├──┼────────┼─────┼─────┼─────┼─────┤│1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502,116│258│387│23,220│││有限公司│││││├──┼────────┼─────┼─────┼─────┼─────┤│12│裕融企業股份有限│594,952│306│458│27,504│││公司│││││├──┼────────┼─────┼─────┼─────┼─────┤│13│匯誠第二資產管理│13,488│7│10│612│││股份有限公司│││││├──┼────────┼─────┼─────┼─────┼─────┤│14│聖文森商曜誠國際│165,340│85│127│7,632│││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台灣分公司│││││├──┼────────┼─────┼─────┼─────┼─────┤│1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43,484│22│34│2,016│││公司│││││├──┼────────┼─────┼─────┼─────┼─────┤││││││││總計││7,787,162│4,000│6,000│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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