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
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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