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О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