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26日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六簡字第75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6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