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告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被告玖谷企業有限公司
4號法定代理人 謝麗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玖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玖谷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56,3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9,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8,8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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