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乘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乘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經送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乙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佐(見106年度毒偵字第783號卷第44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三)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附表┌───┬──────────┬───────┬──────────┐│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4公│第一級毒品海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克,因鑑驗取用0.0055│因│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