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債權人 黃敏吉 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李冠宏
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李冠宏(原名: 李宗旺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僅為李冠宏(原名:李宗旺)(民國93年7月14日歿)之遺產管理人,債權人請求逾債務人管理李冠宏(原名:李宗旺)之遺產範圍內之給付,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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