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21號聲請人順易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薇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順易利實業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 松山分 │107年4月30日│100,000元│AB0000000││││王薇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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