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劉萬有 法定代理人 劉健成 被告 吳錦蓮
劉文傑 劉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吳錦蓮、劉文傑、劉詩婷應連帶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應有部分8分之1)、同區段1089建號(應有部分2分之1)之不動產(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吳錦蓮、劉文傑、劉詩婷應連帶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又各該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間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及面積分別為:該板橋址不動產約為新臺幣(下同)317,000元/坪、面積為85.41㎡,經換算為25.83坪;該三重址不動產約為401,000元/坪,面積100㎡,經換算為30.25坪,有樂屋網│實價登錄截圖、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則該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22萬元(計算式:各該不動產鄰近價格面積主張移轉持分)。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