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8號原告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梨韶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告 黃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