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3號原告 李宗垣諾曼特 工作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沙 間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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