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凃旻佐 臺北市○○區○○街○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UNITEDSHOETRADINGLIMITED、 蘇恒源蘇郭麗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UNITEDSHOETRADINGLIMITED向其本國登記或報備之最新資料,及蘇恒源為該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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