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3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金棟 (即 尤金塗 之繼承人)
尤鎰豊 (即尤金塗之繼承人)
尤鎰添 (即尤金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金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