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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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閩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