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030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陳宗信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惟被告業於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三日發現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且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由本院獨任審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
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