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菊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請求金額: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14元整及自民國1
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㈡請求之原因事實:爰相對人陳菊梅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3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345計付,本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自第一年期滿後由相對人負擔利息,若相對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前述經相對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但第一年第七個月至第十二遲延繳還本金之月份,不在予以利息補貼,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全部貸款利息應由相對人負擔。依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3314元整,及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