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號所為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3日以94年度訴字第14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期間,表示否認檢察官起訴之部分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蘇錦秀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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