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沈瑞芳┌──────────────────────────────────────────────────────┐│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鄭萬雄 │0000000│38,000元│93年12月11日││││限公司西螺分行││││││├─┼─────────┼─────────┼────────┼────────┼───────────┼──┤│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鄭萬雄│0000000│38,000元│93年11月11日││││限公司西螺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