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周則凱 上列原告周則凱與被告 李金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