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七月│├───────┼─────────────┼─────────────┤│所犯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3月初某日起││││至│94年11月22日│││95年3月28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50號│95年度毒偵字第15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428號│95年度訴字第428號││├───┼─────────────┼─────────────┤││日期│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訴字第428號│95年度訴字第428號││├───┼─────────────┼─────────────┤││日期│95年7月27日│95年7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四月又十五日│三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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