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參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壹、貳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第1項│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底起至94年9│94年8月底起至94年9│95年3月上旬起至│││月6日止│月3日止│95年4月21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95││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4613│4613│917│├───┼──────┼──────────┼──────────┼─────────┤││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4│94│95│││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1921│1921│680││├─┼────┼──────────┼──────────┼─────────┤│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1│1│11│││期├────┼──────────┼──────────┼─────────┤│││日│12│12│27│├───┼─┴────┼──────────┼──────────┼─────────┤││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4│94│95││確│案├────┼──────────┼──────────┼─────────┤│││月│訴│訴│訴││定│號├────┼──────────┼──────────┼─────────┤│││日│1921│1921│680││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2│2│12│││期├────┼──────────┼──────────┼─────────┤│││日│6│6│11│├───┴─┴────┼──────────┼──────────┼─────────┤│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4月15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