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年四月│有期徒刑十四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1年間某日起至82年6月4日│81年6月間起至82年8月1日│82年8月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82年度偵字第3606號│82年度偵字第3606號│82年度偵字第360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2年度訴字第595號│82年度訴字第595號│82年度訴字第595號││├───┼─────────────┼─────────────┼─────────────┤││日期│83年2月24日│83年2月24日│83年2月2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82年度訴字第595號│82年度訴字第595號│82年度訴字第595號││├───┼─────────────┼─────────────┼─────────────┤││日期│83年3月21日│83年3月21日│83年3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三月│一月八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