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原告 劉俊興 住○○市○區○○街0段000號之4被告 劉玉美
劉玉真 郭義風 洪郭瑞珠 郭侑君 郭瑞珍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郭宗鐘 被告 劉阿葉
劉燕樺 劉國勝 劉國義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蕭雪霞 劉美英劉雅文
劉美惠 劉美芳 劉淑芬 劉雅燕 劉有得 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玲 被告 劉彥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辰鈴 被告 劉俊男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燕陵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被告 邱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劉達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劉阿葉、劉燕樺、劉國義、劉國勝、邱玉女、劉俊男、劉燕陵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達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劉達所留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遺產,前經鈞院111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確定判決中,應取得補償金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新臺幣(下同)1,275,542元。為此,請求就被繼承人劉達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遺產,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改分配予兩造,另被繼承人劉達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劉國勝、劉玉美、劉玉真、郭宗鐘、郭義風、洪郭瑞珠、郭侑君、郭瑞珍、劉瑞玲、蕭雪霞、劉美英、 王劉雅文 、劉美惠、劉美芳、劉淑芬、劉雅燕、劉有得、劉彥麟均答辯略以:同意原告的請求等語。
(三)被告劉阿葉、劉燕樺、劉國義、邱玉女、劉俊男、劉燕陵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達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劉達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之應繼分分別如附表二所示,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影本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111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為雙方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被繼承人劉達之遺產,自屬有據。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審酌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本院考量本件遺產之性質,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一:
編號遺產明細分割方法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補償金新臺幣1,275,542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9.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分之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劉俊興48分之2劉玉美12分之1劉玉真12分之1郭義風30分之1洪郭瑞珠30分之1郭侑君30分之1郭瑞珍30分之1郭宗鐘30分之1劉阿葉24分之1劉燕樺24分之1劉國勝24分之1劉國義24分之1蕭雪霞60分之1劉美英60分之1王劉雅文60分之1劉美惠60分之1劉美芳60分之1劉淑芬60分之1劉雅燕60分之1劉瑞玲60分之1劉有得60分之1劉彥麟60分之1邱玉女6分之1劉俊男48分之3劉燕陵48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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