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原告 劉俊興 住○○市○區○○街0段000號之4被告 劉玉美
劉玉真 郭義風 洪郭瑞珠 郭侑君 郭瑞珍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郭宗鐘 被告 劉阿葉
劉燕樺 劉國勝 劉國義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蕭雪霞 劉美英 王 劉雅文
劉美惠 劉美芳 劉淑芬 劉雅燕 劉有得 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玲 被告 劉彥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辰鈴 被告 劉俊男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燕陵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被告 邱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劉達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劉阿葉、劉燕樺、劉國義、劉國勝、邱玉女、劉俊男、劉燕陵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達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劉達所留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遺產,前經鈞院111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確定判決中,應取得補償金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新臺幣(下同)1,275,542元。為此,請求就被繼承人劉達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遺產,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改分配予兩造,另被繼承人劉達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劉國勝、劉玉美、劉玉真、郭宗鐘、郭義風、洪郭瑞珠、郭侑君、郭瑞珍、劉瑞玲、蕭雪霞、劉美英、 王劉雅文 、劉美惠、劉美芳、劉淑芬、劉雅燕、劉有得、劉彥麟均答辯略以:同意原告的請求等語。
(三)被告劉阿葉、劉燕樺、劉國義、邱玉女、劉俊男、劉燕陵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達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劉達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之應繼分分別如附表二所示,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影本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111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為雙方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被繼承人劉達之遺產,自屬有據。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審酌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本院考量本件遺產之性質,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一:
編號遺產明細分割方法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補償金新臺幣1,275,542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9.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分之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劉俊興48分之2劉玉美12分之1劉玉真12分之1郭義風30分之1洪郭瑞珠30分之1郭侑君30分之1郭瑞珍30分之1郭宗鐘30分之1劉阿葉24分之1劉燕樺24分之1劉國勝24分之1劉國義24分之1蕭雪霞60分之1劉美英60分之1王劉雅文60分之1劉美惠60分之1劉美芳60分之1劉淑芬60分之1劉雅燕60分之1劉瑞玲60分之1劉有得60分之1劉彥麟60分之1邱玉女6分之1劉俊男48分之3劉燕陵48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