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04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建忠於民國92年4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5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053元及違約金1672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0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建忠557│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64001│0000000000│05月16日│8月31日止││││元│907│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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