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嘉慧 相對人 詹程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4年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3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4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824,582元,約定按期計息攤還、違約金之計付方式、如有違約則喪失期限利益等情。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僅繳納本息至106年4月16日止,尚欠本金4,824,582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借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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