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淑卿 債務人 葉善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九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